ecbo cloak 使用條款

若您(下稱「提供者」)欲申請謝裕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提供的服務「ecbo cloak」(不論理由為何,服務名稱或內容變更時,亦包含變更後的服務,下稱「本服務」),提供空間寄放行李,請先閱讀並同意本使用條款後,再依據下列條件申請註冊本服務。

第1條(使用契約的成立)

1. 本服務:於本公司網站或應用程式(下合稱「網站」)刊登提供店鋪或營運場所空間(下稱「空間」)的業者及空間使用狀況、保管狀況之相關資訊,供欲寄放行李的使用者(下稱「使用者」)得隨時查詢。 2.使用者與提供者,關於保管使用者的隨身物品、其他通常外出時會攜帶物品及腳踏車所成立的寄託契約(下稱「行李保管契約」,下同)與本公司無涉,本公司並非該當契約的契約當事人。另外,使用者與提供者間之契約,除與本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之部分外,應優先適用本使用條款。 3. 提供者應確認並同意本條款,並註冊本服務。本公司核准申請註冊之時點,依據本條款規定的本服務及其他關契約(下稱「使用契約」),亦於此時於提供者與本公司間成立。 4.提供者於使用契約成立後,立即將本公司指定使用本服務時的必要資訊,以網站、書面或其他本公司指定的方法通知本公司。 5. 不論前二項之規定如何,提供者若有該當下列事項,本公司可能將不核准提供者的申請。本公司不核准時,提供者的申請亦失其效力。 a.過去有取消申請的紀錄。 b.申請有虛偽不實的內容。 c.提供者指定的信用卡或是帳戶,有遭信用卡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或是金融機關為停止處分時。 d.本公司判斷提供者為反社會勢力(暴力團、暴力團員、右翼團體、反社會勢力及其他相類似的團體。下同。)時,或是判斷有提供資金、或有其他幫助反社會勢力的維持、營運或經營等行為及其他與反社會勢力有任何參與及交流的行為。 e.其他本公司判斷提供者不適合申請註冊本服務時。 6. 提供者知悉帳號資訊被盜用或是遭第三者使用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守本公司指示。 7. 提供者與使用者間的行李保管契約,於使用者申請使用本服務提供之空間時成立,且應遵守該當申請內容及本條款。

第2條(註冊內容的變更)

1.若提供者申請註冊時的內容有任何更動,應儘速完成變更手續。 2.若提供者怠於完成變更手續,至本公司無法或遲於通知提供者時,應視為通常到達時間即已通知提供者。提供者對此事先承諾且無異議。 3.本公司得不事先通知提供者,變更或追加會員頁內容,或升級其版本。

第3條(審查)

1. 提供者刊登的空間及提供保管狀況相關資訊之網頁(下稱「資訊頁」),本公司將會確認及審查。若該資訊頁不符合本公司的審查基準,則將無法刊登於本服務。提供者得隨時變更該資訊頁,且加方應盡力更新該資訊頁之內容。 2. 敝公司可能會將保管空間的地點、保管會員行李的業者、空間的空位及保管狀況等資訊,轉載到第三方提供的服務。 3. 本公司若判斷該資訊頁有不適當之內容,得要求提供者變更該內容或表示方法,或得變更、刪除之。提供者對此不得有異議。 4. 若提供者請求本公司停止刊登或刪除資訊頁,本公司將在14個工作日內為之。 5. 提供者若未得本公司事前承諾,除本服務外,不得與使用者及第三人為空間提供或其他相類似的交易。

第4條(保證條款)

1.提供者保證,本契約締結時,具有提供本契約第1條第1項所定空間之權限,且遵守民法及其他與第三者間的契約。 2.提供者若因違反前項規定而造成其自身損害時,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若提供者違反前項規定而造成本公司損害時,本公司得向提供者請求損害賠償。

第5條(禁止條款)

1.因使用本服務而成立的行李保管契約的當事人,為提供者及使用者,本公司並不為該契約當事人。 2.提供者若未得本公司事前書面承諾,使用契約期間中及使用契約終止後3年內,不得為與本服務同一或類似的服務。

第6條(手續費及報酬)

1.本公司應將使用者支付提供者之寄放行李使用費(即網頁上所載之金額)及營業稅的一個月合計金額(下稱「每月使用費」)中60%作為本服務使用手續費(含稅),剩餘的40%以Apple Pay或WeChat Pay等方式支付提供者作為報酬(下稱「使用報酬額」含稅)。 2.若使用者寄放行李超過行李保管契約所定之使用期間,使用者所支付的超時費用(下稱「超時費用」)亦算入前項所定的每月使用費。本公司應於資訊頁上記載超時費用。 3.第1項所定的使用報酬額,於每月末日(下稱「結算日」)計算且確定之。 4.每月使用費,由日本ecbo株式會社根據其管理伺服器上的資料算定之。 5.根據行李保管契約所生對使用者之每月使用費債權(含超時費用)及取消費用債權,提供者授權本公司得代理其向使用者收取費用之權利(下稱「代理受領權」)。 6.提供者應於結算日次月15日前發行統一發票提供給本公司。 7.本公司應於結算日之次次月15日前,根據本條第6項規定之統一發票,將使用報酬額匯入提供者指定帳戶。匯款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若提供者未依本條第6項所定之期限提供統一發票該次報酬額未滿50元台幣,則付款手續將延至發票提供日的次月為之。 8.本公司得與第三方支付公司締結第三方支付契約。此時本公司得將第5項所定的代理受領權再授權與該第三方支付公司。 9.根據前項對第三方支付公司為再授權時。支付提供者的使用報酬額將透過第三方支付為之,關於該支付服務所生的手續費,由本公司負擔。 10.若本公司合理判斷提供者提供空間,是基於不適當的目的為從本公司獲取金錢時,得不支付本條所定之所有金錢。

第7條(使用期間)

1.本契約的有效期間,為本契約締結日開始起算一年。但期間屆滿前一個月,甲乙任一方若未以書面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期間將從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延長一年,其後亦同。

第8條(取消條款)

1.使用者若於行李保管契約成立後,預約當日因可歸責於己事由取消者,應負擔取消費用。 2.不論前項規定為何,使用者於預約日前一天因可歸責於己事由取消預約不發生取消費用。 3.使用者支付的取消費用,將被算入前條第1項的每月使用費。 4.若甲方欲取消預約,僅能在使用者預約使用日的前一日前為之。甲方若於該當使用日當日取消預約,應迅速通知乙方,若因此乙方發生任何損害,甲方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9條(取消資格)

1.提供者若該當下列各一款或是判斷有該當之虞時,本公司得不事前通知,立即取消提供者資格使用本服務或是停止使用本服務。 a.申請註冊時,查明有虛偽申告之情形時。 b.本公司判斷有違反本條款或法令時。 c.本公司判斷為提供者為反社會勢力時,或是判斷有提供資金、或有其他幫助反社會勢力的維持、營運或經營等行為及其他與反社會勢力有任何參與及交流的行為。 d. 提供者是基於損害(包含有損害之虞的情況)本公司、使用者及其他第三者目的或方法使用本服務,或是打算使用本服務時。 e.不論手段如何,妨害本服務運營時。 f.提供者的銀行帳戶遭金融機關停止使用,或開始破產程序、民事更生程序、公司重整程序、清算程序或其他相類似的程序開始時,或遭扣押,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遭拍賣時,或遭為稅務、罰鍰等滯納處分時。 g.遭主管機關命停止營業,或取消營業許可、取消營業註冊等處分時。 h.解散時(除合併之情形)、清算開始時或事業的全部(含實質上為事業全部之情況)讓渡給第三人時。 i.其他經本公司判斷不適合使用本服務的情形。 h.提供者使用本服務12個月內並無和使用者締結行李保管契約時或提供者於相當期間怠於變更註冊內容時。 2.提供者希望取消註冊時,應以本公司所定之方法通知本公司。當提供者與使用者間之行李保管契約全部終止或解約時,資格即被取消,與本公司間之使用契約即為終止。 3.提供者於資格取消後,應將個人資料保存本公司所定的相當期間。該當期間經過後,應依據本公司將該當個人資料刪除。

第10條(保管方法)

1.行李的提領及保管,應由提供者負責執行。 2.下列各款所規定的行李,提供者不得受領、保管。 a.貴重品(如:現金、有價證券類、存摺、郵票、證書、重要文件、准考證、印鑑、信用卡、金融卡類、所有種類的珠寶飾品、金、銀、白金及其他貴金屬、包含鑽石的寶石及半寶石、美術品、古董、藝術品、有收集價值的物品及僅有一件的物品、勳章、徽章、易碎品等重要物品等)。 b.具有磁氣會影響其他保管品的物品。 c.具有揮發性、毒性、爆炸性等危險性物品(如燈油、汽油、瓦斯罐、火柴、打火機、壓縮天然氣、引火性液體或固體、可燃性固體、塗料等可燃物、點火器具、農藥、炸藥、危險藥品、火藥、毒物、化學物質、放射性物質等危險物品或毒物等) d.生物、冷凍品、冷藏品、蔬果、植物(包含鮮花、種子、種苗)、動物、滲水物品及容易變質或腐敗的物品。 e.遺體、牌位或是遺骨。 f.液體物、散發異臭、惡臭或有散發之虞的物品。 g.醫藥品及醫療樣本。 h.廢棄物。 i.違反公序良俗的物品(如麻藥、危險藥物、槍枝、武器、刀、子彈及其相關零件、玩具槍零件等及其他法令禁止持有的物品)。 j.船舶(含帆船、遊艇、水上摩托車、船及獨木舟)、航空機、汽車、機車、雪上摩托車、卡丁車及其附屬品。 k.義齒、義肢、隱形眼鏡、眼鏡及其他相類似的物品。 l.草稿、設計書、設計圖、證書、帳簿及其他相類似的物品。 m.乘車券等(指鐵道、船舶、航空機的乘車券、乘船券、機票、住宿券、觀光券及旅行券) n.該寄放申請不符合本服務使用條款時。 3.若該當下列各款,提供者得拒絕行李的受領。 a. 該寄放申請不符合本服務使用條款時。 b.該物品為危險品、容易變質或損傷的物品、捆包不完全的物品及其他判斷為不適合保管的物品時。 c.欠缺保管物品所必要的設備時。 d.為保管該物品要求特別負擔時。 e.保管該物品違反法令規定或公秩序及善良風俗時。 f.有其他不得已之事由時。 4.除次條規定之情形外。提供者受領該行李時,應保持原樣,於不檢查其內容之狀態下依照本公司所定的方法保管該行李。 5.前項所規定的保管方法為①乾淨整潔的室內空間②提供者及使用者外,第三者無法進入的空間或提供者得時常以目視方法或是以監視器確認的空間、或能上鎖的空間。 6.行李保管的期間,為提供者及本服務使用者間所約定的期間。

第11條(檢查)

1.提供者於保管期間中,關於申請事項所載之行李品名、數量或保管上、或懷疑該當第10條第2項各款及第3項各款時、或本公司指示時,應徵求使用者同意後,檢查行李內容。 2.提供者來不及徵求使用者同意且從行李外觀推定有異常等具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論前項規定,得不經使用者同意,檢查行李內容。 3.提供者依據本條第1項規定於使用者不在場時檢查行李,或是依前項規定檢查行李時,應儘速將此情況及檢查結果通知本公司。 4.提供者於無過失的情況下未依本條第1項或第2項檢查行李時,對於未檢查而受領保管該行李,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12條(內容刪除)

1.提供者使用本服務刊登及發送的文章、圖案、影片及其他數據資料(下稱「內容」)經本公司判斷為不適當時,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變更、刪除之。 2.提供者於本服務網頁上刊登的所有內容,經本公司依照前項內容判斷,亦得不經事前通知刪除之。

第13條(智慧財產權)

1.與本服務相關的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歸屬於日本ecbo株式會社或第三人,並受日本國內外的著作權法及著作者權利、與其權利相關的條約及其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下稱「關連法令」)保護,本服務的著作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不因使用本服務而移轉或授權與提供者。

第14條(損害賠償)

1.提供者若造成使用者有任何損害,應對使用者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提供者因履行行李保管契約,而造成使用者發生損害時,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外,原則上應自行負擔所有責任。 3.本公司對提供者負擔損害賠償時,其責任範圍限於提供者所發生之通常且直接的損害,且以發生損害事由時點回溯三個月內,因使用契約所受領的手續費總額為賠償額之上限。

第15條(未取行李的處理)

1.關於使用者未取行李(指行李保管契約期間終止後五日後仍未取走的行李),本公司被授與提領未取行李之代理權,得提領該未取行李。 2.本公司得經由提供者協力或是代理提供者聯絡使用者取走未取行李。

第16條(禁止事項及執行業務上的義務)

1.提供者不得將使用契約之權利義務的全部或一部讓與第三人或為自己或第三人將之為擔保等一切處分。 2.根據與使用者間的行李保管契約,提供者應儘速向使用者提供空間。 3.使用者使用空間前,提供者應將本公司另外訂立的說明事項,向使用者說明之。 4.提供者不得保管非使用者的所有物、危險物、生物、易腐敗、變質或損傷的行李、捆包不完全的行李、違反法令或公序良俗的行李、為保管需要特別負擔的行李、不符合存放空間尺寸的行李或其他不適合保管的行李。 5.提供者不得將使用者放置的行李處分及廢棄。 6.提供者不得違反本使用契約及法令,或為有違反本使用契約及法令之虞的行為。 7.提供者不得為本公司判斷為不適切的行為。

第17條(免責條款)

1.本公司對於本服務不為任何的保證。本服務僅以現狀提供,本公司不為本服務符合特定目的、商業的有用性、完全性、繼續性等一切保證。 2.即使提供者從本公司直接或間接獲得本服務、網站、本服務其他與提供者相關事項之資訊,本公司對於超過本條款之內容,不為任何保證。 3.提供者使用本服務時,應自行調查是否違反提供者應適用的法令、業界團體的內部規則等。本公司不保證提供者使用本服務會符合應適用法令、業界團體的內部規則。 4.關於因使用本服務及本公司網頁,而造成提供者與其他第三人間發生的交易、聯絡、紛爭等,提供者應自行解決及處理,本公司不對此事項負擔任何責任。 5.因本服務的中斷、停止、終止、不能使用或變更、提供者資訊頁資訊的刪除或消失、取消提供者註冊、因使用本服務造成數據消失或是機器故障、損傷,及其他因本服務造成提供者受到損害時,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6.不論是從本服務連結到其他網站,或是從其他網站連結到本服務,本公司對於本服務以外的網站及從該網站獲得的資訊,不論基於任何理由,皆不負擔任何責任。 7.因使用者的行李所造成提供者的損害或與使用者間的紛爭,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19條(個人資料處理規定)

1.為了避免使用者個人資料遭不當存取、洩漏、遺失、破壞、竄改,提供者應為如下之安全對策,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連之法律。 a.明確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負責人及體制。 b.明確存放個人資料可搬動的資訊機器或備份裝置的管理負責人及執行適當的防竊對策。(如:硬碟加密、存放之櫥櫃上鎖等。) c.對處理個人資料的全體員工舉辦安全管理對策教育,並確認其有確實遵守。 d.確實管理個人資料數據庫的ID及密碼的相關存取權。 e.廢棄存有個人資料的電腦、裝置時,應複寫上亂碼或以物理性的徹底滅失該等裝置。 f.將存放應個人資料的手機或裝置等攜出公司外時,應制定相關防止洩漏及遺失的相關對策。(如:電腦設定開機密碼、將大量個人資料加密等) g.為避免處理個人資料的系統遭病毒感染,因時常確認是否確實使用的防毒軟體,及該軟體為最新版本。

第20條(提供者的資訊提供)

1.當履行本契約時,其相關合作公司、機關(信用卡公司等)向本公司要求搜集或利用下列資訊時,提供者事先同意本公司將該等資訊提供給該公司、機關。 a.負責人姓名 b.負責人性別 c.負責人生日 d.法人地址 e.營運店舖資訊 f.其他必要資訊

第21條(保密條款)

1.因本契約所知悉對方的技術上、營業上的資訊(除資訊取得之時點,該資訊已為公眾所知及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該資訊為公眾所知的情況),本公司及提供者雙方應為保密。若未得到對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開示或是洩漏,且不得於履行本服務或使用契約以外的目的使用之。 2.前項規定於契約終止之後效力依然存續。

第22條(反社會勢力的排除)

1. 本公司及提供者雙方保證自己或其負責人、管理階層、具有實質經營權者、員工、代理人或仲介者(下稱「關係人」)現在不該當下列各款,且表明及保證不論現在或將來,亦不該當下列各款事項: a.不良幫派(指日本暴力團員之不當行為防止法(平成3年法律第7號,下稱「暴對法」)第2條第2款規定的不良幫派) b.不良幫派成員(指暴對法第2條第6款規定的不良幫派成員) c.不良幫派準構成員 d.不良幫派關係企業 e.激進團體或其他類似團體或成員 f.與前各款所定之人有密切關係者(包含但不限於資金及其他幫助行為) g.與前各款相類似者 2. 本公司及提供者保證其或其關係者,直接或間接地不為下列各款行為。 a. 暴力之要求行為。 b. 逾越法律規範所容許之不當行為。 c. 於交易中使用脅迫性言語(包含但不限於表達自己或關係者為前項所定各款者)或暴力之行為。 d. 以散佈流言、詐術、威嚇之方式,毀損交易對象之信用或妨害其業務之行為。 e. 與上述各款類似之行為。 3. 本公司及提供者雙方,經查明一方違反前二項所定之事由時,得不經催告立即解除使用契約。 4. 本公司及提供者雙方因前項規定解除使用契約時,他方因解除本契約所生之損害,不負擔任何責任。

第23條(誠實協議)

使用契約未定事項及使用契約各條若生疑義時,本公司及提供者雙方應以誠意協議之。

第24條(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紛爭,本公司及提供者雙方合意專屬管轄法院為台北地方法院。

第25條(分離可能性)

本使用契約的任何一條或一部,因消費者保護法等法令而遭認定為無效或不能執行時,本使用契約剩餘規定及一部判斷無效之剩餘部分,繼續且完全有效存續。

第26條(本條款)

1.本公司得任意變更使用條款。變更使用條款時,將於變更生效前30日內以網站等或本公司判斷適合的方式通知提供者,該當變更生效後,提供者仍使用本服務或在所定期間內未為取消註冊手續時,視為同意該變更。 2.因使用條款的變更、追加而至使用者受損害時,除本公司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論直接或間接,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責任。 3.網站刊登與使用本服務之相關規定,構成使用條款之一部。

【制定】 2017年1月18日 【改訂】 2022年3月15日